公司法|第 8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