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9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