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09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