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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12 條

公司法|第 112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98 條(第 98 條)
  • 公司法-第 99 條(第 99 條)
  • 公司法-第 99-1 條(第 99-1 條)
  • 公司法-第 100 條(第 100 條)
  • 公司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