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25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