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28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