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28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