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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 Article 6

Foreign Trade Act|第 6 條|國際貿易|Akta|Berkuat Kuasa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Terakhir Dipinda: 2019-12-25

Kandunga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一、天災、事變或戰爭發生時。 二、危害國家安全或對公共安全之保障有妨害時。 三、國內或國際市場特定物資有嚴重匱乏或其價格有劇烈波動時。 四、國際收支發生嚴重失衡或有嚴重失衡之虞時。 五、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時。 六、外國以違反國際協定或違反公平互惠原則之措施,妨礙我國輸出入時。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適用,以對我國經濟貿易之正常發展有不利影響或不利影響之虞者為限。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暫停輸出入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前,應循諮商或談判途徑解決貿易爭端。 主管機關採取暫停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者,於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前條追認規定於本條適用之。

Peruntukan Undang-undang Berkaitan - Foreign Trade Act

  • Akta Hak Cipta - Perkara 90-1(第 90-1 條)
  • 貿易法 - Article 13(第 13 條)
  • 貿易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貿易法 - Article 2(第 2 條)
  • 貿易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貿易法 - Article 4(第 4 條)
  • 貿易法 - Article 5(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