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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 9 條

貿易法|第 9 條|國際貿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內容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出進口廠商歇業、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記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廠商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變更、撤銷、廢止、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貿易法

  • 貿易法-第 9-1 條(第 9-1 條)
  • 貿易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貿易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貿易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