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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 9 條

📜
法律名稱
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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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9 條
📂
分類
國際貿易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公司、商號之英文名...

📝 內容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出進口廠商歇業、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記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廠商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變更、撤銷、廢止、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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