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第 10 條|國際貿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 前項法人、團體依其設立目的有辦理貨品輸出入需要者,得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其準用範圍,於依第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