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3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