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
生效中
商品檢驗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07-07-11
📋
條文摘要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
📝 內容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