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4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