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 6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11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