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