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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第 10 條

度量衡法|第 10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內容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度量衡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度量衡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度量衡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度量衡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