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10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