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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5 條

民法|第 9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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