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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第 43 條

度量衡法|第 43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內容

度量衡專責機關因前條稽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二、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件、證物或其他必要之資料。 三、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度量衡器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當事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對於度量衡專責機關前項之調查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法律條文 - 度量衡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度量衡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度量衡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