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44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