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45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