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47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