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