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1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