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2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