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2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