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4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