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55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