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5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