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5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