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58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