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0-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