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0-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為促進水資源之經濟使用,冷卻用水及可循環使用之工業用水,主管機關得命水井所有人加裝設備,以供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