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0-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 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 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 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營業事項者。 四、僱用不合格技術員、技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