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60-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