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