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