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