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92-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