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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 93-10 條

水利法|第 93-10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利用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義務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罰則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利用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義務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相關法律條文 - 水利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水利法-第 91 條(第 91 條)
  • 水利法-第 91-2 條(第 91-2 條)
  • 水利法-第 91-3 條(第 91-3 條)
  • 水利法-第 91-4 條(第 91-4 條)
  • 水利法-第 92 條(第 9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