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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 93-11 條

水利法|第 93-1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則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水利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水利法-第 91 條(第 91 條)
  • 水利法-第 91-2 條(第 91-2 條)
  • 水利法-第 91-3 條(第 91-3 條)
  • 水利法-第 91-4 條(第 91-4 條)
  • 水利法-第 92 條(第 9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