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