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能源管理法-第 20-1 條

📜
法律名稱
能源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20-1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內容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罰則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