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