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