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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

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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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子能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