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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

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罰則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原子能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8 條(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