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