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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罰則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平交易法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原子能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38 條(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