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15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關於核子原料之礦業權、租礦權,依礦業法之規定;對於探採、儲存、收購、監督等,應作嚴密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