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20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關於必須進口之原子能研究、發展、開發、生產、防護設備,及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應減免關稅;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