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17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